序
自動駕駛的概念與技術發展,其雛型最早可追溯至1925年由紐約無線電設備公司「Houdina Radio Control」以1926 Chandler車為基礎所改裝之「Linriccan Wonder」,當時係透過在後車廂上安裝天線,接受其他汽車傳來的信號行駛。直至1950年起,歐洲及美國、日本等國相繼開始進行自動駕駛技術研究與實驗,最終因感應器(Sensor)之認知與判斷等資訊處理技術的限制,自動駕駛發展一度陷入停擺。進入21世紀後,隨著IT企業和各大車廠陸續投入自動駕駛研究,相關技術也取得突破性進展。因此,自2013年起,各大車廠即開始販售具備自動跟車等技術的汽車,正式揭開自動駕駛時代序幕。
現行道路交通法規係以有駕駛者操作車輛為前提,目前世界各國已陸續展開檢討並規劃修正相關規範,以因應科技發展帶來的變化。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秉持作為科技領域之國家智庫,協助建構完備且利於科技發展之產業環境,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彙整世界各國相關法制,研析自動駕駛法制問題之癥結點並提出解方,以期能作為國內後續建構自動駕駛法制環境,並推動相關產業發展之基石。
本書係科技法律研究所執行經濟部科技專案的重要成果,主要是簡介世界各主要國家立法例及相關政策,內容涵蓋自駕車發展政策、道路實驗規範與自駕車必備之聯網通訊技術法制內容等,為自動駕駛整體法制政策做出概覽性觀察。希望藉此能達成拋磚引玉之效,帶出更多促進我國自駕車發展之論述,惟恐多有疏漏,至盼諸位先進不吝予以批評指教。
資策會科法所所長 張瑞星 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