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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花一樣甜:童嘉繪本

像花一樣甜:童嘉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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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577516992
童嘉/圖文
國語日報
2013年9月10日
77.00  元
HK$ 65.45  







叢書系列:繪本館
規格:平裝 / 40頁 / 17*25cm / 普級 / 全彩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繪本館


童書/青少年文學 > 圖畫書 > 其它















國語日報牧笛獎得獎作品
知名繪本作家童嘉出道代表作

  春天來時,花特別的香,草特別的多,蝴蝶特別的美麗。

  一對小姊妹和一隻狗在春天的花園裡散步,遇上了美麗的蝴蝶。

  該如何讓蝴蝶飛過來和她們一起玩呢?

  這對小姊妹手搭成籬笆,假裝成小草,試了各種好玩的方法,蝴蝶真的飛過來了嗎?

本書特色

  1.全書以孩子最熟悉的蠟筆為媒材,超有親和力!

  2.蝴蝶、小狗、小鳥、小房子、花園……全書充滿孩子最感興趣的小事物!

  3.鳥有幾種畫法?花有幾種變化?蝴蝶的翅膀有愛心?像海浪一樣搖擺的草……作者挑戰各種創意造型,每一頁都能發掘大自然在畫筆下的巧妙面貌!

  4.書中小姊妹的逗趣動作、表情,容易引起孩子的模仿,讓共讀時光更有趣!

  5.看似簡單的色彩,卻有著豐富的紋理變化和明暗層次,美感從小開始培養!

作者簡介

童嘉

  在臺北出生、長大,四年過一次生日。

  臺灣大學社會系畢業,曾任報社專欄組記者,專職民意調查執行與撰稿,其後為陪伴小孩成長成為全職家庭主婦至今。

  以《像花一樣甜》獲第四屆國語日報牧笛獎,之後開始畫繪本,已出版《想要不一樣》《媽媽變魔術》《我家有個烏龜園》《不老才奇怪》《千萬不要告訴別人!》《小小姐姐慢吞吞》《咦?》等20本繪本;每天過著非常忙碌的生活,並且利用所有的時間空檔從事繪本創作。

  部落格「繪本磨坊」:www.wretch.cc/blog/tungga29



修訂二版序:熟讀本書聰明消費,人人都可成為消費贏家!
推薦序(一)柴松林:這是一本寫給一般消費者使用的消費寶典!
推薦序(二)楊美鈴:作者是我國消保機制的最佳見證者!
初版序:人人學消保,權益就有保!

壹、基本理念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關係
一、消費關係,是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
二、凡有消費關係,即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
三、消費者不花錢的使用產品行為,亦屬於消費行為。
四、凡有「營業」的行為,均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五、未經合法立案的業者,亦為企業經營者。
六、政府機關,亦有可能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七、偶一為之的販售行為,並非營業行為。
八、人人都是消費者。
九、非屬營業的必要範圍,而為日常生活上的行為者,為消費行為。
十、業業均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十一、買賣關係,不一定是消費關係。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原則
十二、發生消費問題,原則上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民國83年1月11日以前所發生的消費事件。
十四、以投資理財為目的購買連動債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糾紛,雖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保障權益。

貳、產品責任
《重點提要》

第一章 產品責任的意義及範圍
一、產品如有問題,業者即應負起產品責任。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產品責任,不是結果責任。
三、凡是業者所提供的場所、服務、商品等,均屬於產品責任的範圍。

第二章 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四、設計者對其設計的瑕疵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五、製造者對其製造的瑕疵產品(脫線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六、製造者對其製造但標示不全的瑕疵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七、製造者對屬於發展瑕疵的產品,不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八、因發展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主管機關應有必要的配套措施,以謀補救。

第三章 非製造者(經銷者及輸入者)的產品責任
九、經銷者對所販售的產品,應負推定過失的產品責任(中間責任)。
十、經銷者對經其改裝、分裝或變更服務的產品,應負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十一、輸入者對其從國外輸入的產品,應負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第四章 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十二、消費者因業者故意所致的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三、消費者因業者過失所致的損害,得請求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四、消費者因業者無過失所致的損害,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十五、消費者須因產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才能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消費者因食品含塑化劑所造成的損害不易證明,甚難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消費者因產品不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害,企業經營者不必負產品責任。
十八、產品因千面人下毒所造成的損害,業者原則上不負產品責任。
第五章 與產品責任有關的其他規定
十九、產品如造成消費者受害,與該產品有關的所有產銷業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對於有消費安全之虞的瑕疵產品,業者應負回收責任。
廿一、企業經營者的產品責任,不得事先限制或免除。
廿二、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分散經營風險及確保消費者求償權。

參、定型化契約
《重點提要》

第一章 一般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一、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上的行為,通常均須簽訂契約。
二、現在社會上所用的契約,絕大部分是定型化契約。
三、透過網路交易的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第二章 定型化契約的立法規制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力求公平合理。
五、定型化契約條款可能被業者濫用,而影響消費公平。
六、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事先讓消費者有看到的機會。
七、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在訂立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八、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
十一、異常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二、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牴觸者,無效。
十三、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第三章 定型化契約的行政規制
十四、定型化契約書範本提供簽約上的比較參考,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
十五、未記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十六、公告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較個別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仍應以公告之內容為準。
十七、違反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無效。
十八、禮券上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否則其記載無效。
十九、主管機關公告線上遊戲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線上遊戲處理機制。

第四章 定型化契約的損害賠償
二十、消費者因契約而受害,亦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廿一、履約保險(或保證)機制可以有效保證契約的履行。

肆、特種買賣
《重點提要》

第一章 傳銷行為與特種買賣
一、產品因傳銷行為而成立的買賣契約,均須受到法律的規範。
二、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要件,才能適用該法「特種買賣」的規定。

第二章 郵購買賣
三、凡以廣告傳銷方式,且消費者並無檢視產品機會所成立的買賣,為郵購買賣。
四、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對於購買的產品,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五、郵購買賣主要係以廣告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廣告的影響。
六、消費類的網路交易,亦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
七、主管機關公告網路交易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網路交易新秩序。

第三章 訪問買賣
八、凡由業務員在營業場所以外向消費者進行推銷而成立的買賣,為訪問買賣。
九、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買賣的產品,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十、訪問買賣主要係以人員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傳銷的影響。
十一、老鼠會多以訪問買賣方式推銷,為不合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

第四章 現物要約
十二、凡業者未經消費者要約即將產品逕寄送給消費者的行為,為現物要約。
十三、現物要約係以產品逕行寄送作為要約手段,消費者常因而感到困擾。
十四、郵包詐騙,係利用現物要約來進行詐騙行為。
十五、刮刮樂詐騙,係利用郵件寄送或簡訊傳達等方式進行詐騙行為。

第五章 分期付款買賣
十六、凡消費者可以先享受產品,價金分期支付的契約,為分期付款買賣。
十七、分期付款買賣的契約資訊應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十八、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附具「分期攤還表」,消費者並有提前清償權。
十九、分期貸款買賣不是分期付款買賣,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伍、消費資訊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資訊權
一、消費資訊權,屬於消費者在消費關係上非常重要的權利。
二、消費資訊的充實,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權益。

第二章 廣告
三、廣告屬於企業經營者促銷產品的主要手段,應予適當規範。
四、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的不實廣告,應負一定的廣告責任。
五、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而仍予刊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薦證廣告如有不實,其廣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消費信用貸款的廣告,應力求公開透明化。
八、如何判斷不實廣告,以有效保障自己權益。

第三章 標示說明
九、標示說明為產品法定的身分證。
十、標示說明的目的,主要在維護消費公平。
十一、標示說明的目的,同時也在確保消費安全。
十二、認明標章,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十三、國人前往大陸旅遊買到仿冒品,亦得向大陸業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章 品質保證
十四、產品必須符合一定的品質,否則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十五、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保證品質時,應就其保證的內容負責。
十六、口頭的品質保證,與書面的品質保證,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包裝
十七、所有的產品,基本上均應有必要的包裝。
十八、產品不可以誇大包裝,以免誤導消費者。
十九、產品不可以過度包裝,以免浪費社會資源。
二十、產品應有安全的包裝,才能確保消費者在使用上的安全。

陸、其他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爭議的處理
一、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循正確管道申訴,不要自認倒霉。
二、企業經營者應重視消費者的申訴,並妥為處理,以提昇商譽。
三、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的消費者,尚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的調解結果不成立時,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五、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所為在一定金額下的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必須接受。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
六、消費者保護官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業人員。
七、行政院消保會已於101年1月1日併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有監督各主管機關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權限及責任。
八、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時,均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九、地方政府對於在其轄區內所發生的消費爭議,均有處理的權限及責任。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消費者保護團體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保護消費者權益。
十一、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為同一原因受害的眾多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十二、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法行為,可以提起不作為訴訟。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除了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外,也要促進企業的永續發展。
結語:真正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者,還是消費者自己!

【附錄】
附錄一:消費者保護法
附錄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附錄四:行政監督表
附錄五: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附錄六: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公告一覽表



推薦序

春天來的時候,我們也要像花一樣甜

文/陳璐茜 兒童文學作家.專業插畫家

  看到這本書,令人忍不住也像書裡的孩子一樣,甜甜的笑了,然後也希望自己笑得像花一樣甜,吸引一隻蝴蝶飛到自己的臉上,和自己玩。

  作者用相當於一首讚美春天的短詩,將其逐一分句後,再用純樸的圖畫描繪出短句的內容,表面看起來文字和圖畫都非常簡單,但是閱讀過後卻讓人感到甜蜜而天真,全書絲毫沒有造作和勉強之處,這種接近原始風格的創作,恰恰足以表達孩子如何走進大自然,欣賞大自然,接近大自然。住在都市裡的孩子,即使沒有太多機會遊山玩水,只要有一點點喜歡大自然的心情,只要有一點點專注的觀察力,只要有一點點享受大自然的時間,還是可以在擁擠的空間裡,隨時隨地發現小小的美麗的大自然。

  一片飄過窗口的白雲,一朵從人行道地磚縫隙鑽出來的小花,一隻飛到可樂瓶上休息的蝴蝶,一滴落在鼻尖的沐雨,一陣清涼的微風,都是大自然對我們的親切問候,如果你也能暫時停下腳步、放下手邊的事,認真的回答它的問候,那麼你才能有機會探索存在於你內心的自然。畢竟人也是自然的一部分,我們唯有多接近大自然,了解大自然的節奏,才能學會如何唱自己的歌。

  春天來了,孩子從陽光、草、蝴蝶的變化,察覺出大自然的變化,他們走進花園,因為想和蝴蝶一起玩,於是他們裝成了小草、搭成了籬笆、學蝴蝶拍拍翅膀、裝成了花,而且笑得像花一樣甜。在孩子追逐著蝴蝶的友誼的同時,孩子也變成了千萬變化的大自然,孩子也像春天一樣甜。

  作者用樸素的材料畫出樸素的畫面,利用鮮麗的色彩、簡單的造型和幾乎不經修飾的自然筆觸,以孩子最熟悉的蠟筆,直接表現出孩子眼裡的春天。在大量留白的畫面裡,畫上大大的太陽、大大的花、大大的蝴蝶,大膽的強調出春天的美好,彷彿當春天來的時候,到處都充滿春天的氣息,其他的一切都不重要了。




其 他 著 作
1. 媽媽變魔術(繪本創作14週年紀念版)
2. 不要一直比啦!
3. 小胖貓系列(全三冊,附贈「小胖貓身高尺」一份)
4. 外星人來的時候要保持鎮定
5. 我只醒來一點點
6. 一定要選一個!
7. 童嘉的兩代童年記憶(2冊)
8. 在出發之前:小嘉子的童年故事
9. 媽媽向前衝:嘉子媽媽的生活筆記
10. 寶寶學說話:咦?